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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2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孟津清泉磨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平顶山市鹰兴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津清泉磨具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鹰兴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2民初106号原告孟津清泉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津县平乐镇翟泉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敏凯,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平顶山市鹰兴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平桐路石庙村南。法定代表人谷顺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津清泉磨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平顶山市鹰兴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平顶山市鹰兴轴承有限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平顶山市鹰兴轴承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对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审判员  蔡金庄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常 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