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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2行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世东诉被告齐齐哈尔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东,齐齐哈尔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2**行初37号起诉人李世东,男,1947年9月7日生,汉族,住所地齐齐哈尔市。被起诉人齐齐哈尔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被起诉人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12月30日,本院收到李世东的起诉状称:起诉人于1998年5月28日退休,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两个文件,起诉人的退休费应依据工资标准375元为基数计算,但被起诉人依据1995年的标准计算的退休金无法律依据,起诉人在2005年向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反映,其在2005年2月26日答复:“按95年档案工资标准计算退休费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确定的。”多年来,起诉人到中央以及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反映,各级人民政府均未出示98年退休依据95年工资计算退休金的政策依据。起诉人要求法院判令被起诉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重新计算其退休金并补发。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所诉被起诉人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另被起诉人于1998年对起诉人作出的关于从业人员退休的行政审批,该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至今已超过五年,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李世东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苏 娟审判员 刘 昕审判员 王晓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