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10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与赵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赵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103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解放路108号,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被执行人赵刚,男,汉族,1976年6月4日出生,住西安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与赵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公证处作出的(2015)西证执字第23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刚支付本金3791.05元、逾期利息1706.03元、罚息46.26元、复利17.94元(截至2015年6月20日),共计5561.28元,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赵刚名下存款589元。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执字第010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王 虹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