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3刑更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罪犯陆博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刑更15号罪犯陆博,男,生于1991年6月29日,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五监区服刑。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8日作出(2010)大竹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以陆博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追缴其违法所得的赃款,上缴国库。刑期自2010年6月8日起至2017年6月7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6日以(2013)南中法刑执字第107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该犯应于2016年12月7日满刑。执行机关四川省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陆博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5月至2015年9月累计标准考核分145分,月均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陆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8日至2016年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雪梅审判员  黄河银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