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9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高燕与张纪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燕,张纪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9210号原告高燕,女,198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临潼路临潼西里11-3-301,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8206052661。委托代理人杨胜伟(原告之夫),男,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同上,公民身份号码220122198101257536。被告张纪春,男,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李家园四开关宿舍,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6301293894。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燕与被告张纪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燕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谢莉莉人民陪审员 张玉凤人民陪审员 及洪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