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民二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宋永利与康新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永利,康新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民二初字第398号原告宋永利,男,1994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滑县。委托代理人彭海燕,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新民,男,45岁,汉族,住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永利诉被告康新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永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永利负担。审 判 长 景素祯代理审判员 李燕华人民陪审员 刘金岭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琳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