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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民二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宋永利与康新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永利,康新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民二初字第398号原告宋永利,男,1994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滑县。委托代理人彭海燕,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新民,男,45岁,汉族,住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永利诉被告康新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永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永利负担。审 判 长  景素祯代理审判员  李燕华人民陪审员  刘金岭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琳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