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佛堂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陈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佛堂民初字第321号原告陈某。被告丁某。原告陈某为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树超独任审判,后因被告丁某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0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在媒人介绍下,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期间双方没有任何接触),后原告于2013年4月28日迎娶被告过门,由于被告姐姐的儿子只能靠细管从鼻孔摄取食物,要送到贵州,所以过门后第二天很早起来回访到被告家,并送别被告的姐姐与姐夫。原告不清楚被告姐姐与姐夫说了什么,使被告每天早上6点多从杭畴村跑回稽亭村,晚上6点从稽亭村跑回杭畴村。原告多次劝导被告,被告不听,七天之后被告就不在原告身边,原告多次请被告亲戚劝她回来,被告始终不肯。甚至在当年四月中旬被告用三角插头猛打原告头部,导致原告头部严重受伤,至今还有后遗症。后来,原告叫了稽亭村与杭畴村的村干部进行调解,签订了一张退回礼金和彩礼的书面凭证。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履行协议,被告以各种借口拖延。之后,被告不知所踪,原告多次到派出所查询被告的信息,无果。为此,原告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丁某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2月左右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之后因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随后,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两份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登记不久,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双方不存在实质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今后原、被告为了家庭多做努力,彼此加强沟通了解,相互关爱相互体谅,共同珍惜夫妻感情,双方还是有可能和好的。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的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300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汇入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树超人民陪审员 冯德泰人民陪审员 朱正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姜建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