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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杜民二初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田学亮与王婷婷、朱华东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学亮,王婷婷,朱华东,赵春梅,荆传民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杜民二初字第00336号原告:田学亮,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委托代理人:冯干,安徽春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婷婷,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被告:朱华东,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第三人:赵春梅,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委托代理人:张亚军,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荆传民,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学亮诉被告王婷婷、朱华东、第三人赵春梅、荆传民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学亮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学亮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学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学亮负担。审 判 长  李清河代理审判员  丁建设人民陪审员  李 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