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撤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浙江衢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建德市第一人民医院、舒雪莹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衢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建德市第一人民医院,舒雪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撤初字第1号原告浙江衢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亚美路255号-2幢2-4层。法定代表人曾庆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小慧(特别授权),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建德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严州大道599号。法定代表人钟泽,院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夏忠勤,浙江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雷景松,系该医院医务科副科长。被告舒雪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邓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衢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德市第一人民医院、舒雪莹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中,原告浙江衢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衢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衢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浙江衢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吕兆荣审 判 员 陈文正代理审判员 周 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童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