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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民初字第19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解备战与曲世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备战,曲世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初字第1936号原告:解备战,男,1968年8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平舆县庙湾镇冯庄村委解桥**组,现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雅舍枫林小区*栋*单元***室。被告:曲世德,男,1962年10月31日生,满族,户籍地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劝农山镇同心村上庙屯,现住址不祥。本院受理原告解备战诉被告曲世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发现本案所涉建设工程位于长春净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曲宏图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