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民初字第19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解备战与曲世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备战,曲世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初字第1936号原告:解备战,男,1968年8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平舆县庙湾镇冯庄村委解桥**组,现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雅舍枫林小区*栋*单元***室。被告:曲世德,男,1962年10月31日生,满族,户籍地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劝农山镇同心村上庙屯,现住址不祥。本院受理原告解备战诉被告曲世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发现本案所涉建设工程位于长春净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曲宏图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