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杉杉时尚产业园亳州有限公司与赵某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杉杉时尚产业园亳州有限公司,赵莉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111号原告:杉杉时尚产业园亳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法定代表人:邱妙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毅,系杉杉时尚产业园亳州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赵莉芳,女,196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杉杉时尚产业园亳州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莉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杉杉时尚产业园亳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杉杉时尚产业园亳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及诉前财产保全费31元,合计56元,由原告杉杉时尚产业园亳州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运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 前第1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