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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民初1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杨录员与崔素娥、代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录员,崔素娥,代富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1406号原告杨录员,男,1966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陕西省。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居民,现住神木县神木镇开发公司家属院3单元302室。公民身份证号码:6127221966********。被告崔素娥,女,1972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陕西省。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少先路16号街坊荣资梦乡小区**栋***室。公民身份证号码:1527281972********。被告代富强,男,1968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陕西省。8日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系被告崔素娥丈夫。公民身份号码:1502051968********。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录员诉被告崔素娥、代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代富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其住院手术治疗无法正常参与诉讼,故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张晓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吕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