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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执异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辽宁汇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汇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沈阳南湖科技开发区支行,沈阳博泰大酒店,沈阳轮船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执异29号申请人:辽宁汇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田付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帅,辽宁信隆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沈阳南湖科技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负责人:薄恩伯,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沈阳博泰大酒店,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法定代表人:肖撼,该酒店经理。被执行人:沈阳轮船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范希柱,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辽宁东北信息咨询中心,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肖撼,该中心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沈阳南湖科技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沈阳博泰大酒店、沈阳轮船公司、辽宁东北信息咨询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03)沈中民(3)合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04年2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04)沈中执字第194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辽宁汇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查,2004年9月7日中国银行沈阳南湖科技开发区支行将对被执行人所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后该办事处于2009年7月13日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东信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0年11月18日东信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沈阳瑞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6月10日沈阳瑞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又将该债权转让给辽宁汇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述转让行为均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并通知主债务人和担保人。本院认为,上述债权转让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辽宁汇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其所受让的债权范围内享有相应权利,对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申请人辽宁汇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2004)沈中执字第19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在其所受让的债权范围内享有相应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关 兵审 判 员  姚 军代理审判员  史永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