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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汶商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李振东与汶上县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顶林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东,汶上县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顶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商初字第810号原告李振东,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吴诗谦,山东圣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汶上县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汶上县中都大街北段69号,组织机构代码为79532903-6。法定代表人崔令义,经理。被告曹顶林,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东与被告汶上县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顶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振东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振东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李振东自愿负担。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