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汶商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李振东与汶上县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顶林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东,汶上县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顶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商初字第810号原告李振东,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吴诗谦,山东圣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汶上县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汶上县中都大街北段69号,组织机构代码为79532903-6。法定代表人崔令义,经理。被告曹顶林,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东与被告汶上县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顶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振东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振东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李振东自愿负担。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