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刑更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韩建会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建会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219号罪犯韩建会,又名韩晓飞,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下吉镇牛角庙村6组,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28日以(2002)渭中法刑一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建会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该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2月28日作出(2003)陕刑二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该犯是主犯。于2003年3月31日送庄里监狱服刑改造,2009年5月14日调入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5日作出(2005)陕刑执字第46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韩建会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又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24年3月14日;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3日作出(2007)渭中法刑执减字第149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韩建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0日作出(2011)延刑执字第30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韩建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延刑执字第173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韩建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3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韩建会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韩建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3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韩建会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建会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园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