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2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马保军与张楷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保军,张楷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民初字第2492号原告马保军。委托代理人邢洁,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楷堂。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保军诉被告张楷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保军委托代理人邢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楷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1月2日,张楷堂以做生意经济紧张为由借马保军现金12万元,口头约定月利率5%,期限2个月逾期经多次催要,该借款至今未还,故要求张楷堂偿还借款12万元及利息,庭审中放弃利息。被告未出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0日,张楷堂以做生意经济紧张为由借马保军现金12万元,口头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并向马保军出具借条一份,上写“今借马保军现金壹拾贰万元”,经多次催要,该借款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张楷堂借马保军现金12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马保军向张楷堂主张权利后,应予以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楷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马保军现金1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由被告张楷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仕新审判员 苏 静陪审员 张永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士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