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8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张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8执31号执行申请人刘卯芝,女,1961年4月7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湖北省鹤峰县中营乡岩屋冲村*组村民,住容美镇。公民身份号码:4228281961********。被执行人张建平,××。执行申请人刘卯芝与被执行人张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了(2015)鄂鹤峰民初子第00470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在2015年12月31日前给执行申请人偿还借款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建平在鹤峰县司法局的工程款50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安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