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中民三终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岳阳市岳阳楼区孙记凯乐购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岳阳市岳阳楼区孙记凯乐购物超市,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民三终字第4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孙记凯乐购物超市,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经营者孙丙能,公民身份号码4210231970********。委托代理人彭春朝,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行燕,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振,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岳阳市岳阳楼区孙记凯乐购物超市因与被上诉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民四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柳春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吴圣岩、代理审判员肖芝乐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吴超担任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岳阳市岳阳楼区孙记凯乐购物超市因与被上诉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岳阳市岳阳楼区孙记凯乐购物超市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岳阳市岳阳楼区孙记凯乐购物超市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岳阳市岳阳楼区孙记凯乐购物超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柳春龙审 判 员 吴圣岩代理审判员 肖芝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