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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刑更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任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任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刑更202号罪犯任某。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夏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山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6年1月5日将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定罪犯任某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月至2015年7月获得监狱表扬2次,嘉奖1次,并有罪犯奖惩审批表予以证明。经审理查明,罪犯任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2014年1月至2015年7月获得监狱表扬2次,嘉奖1次,证实该事实的证据有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奖惩审批表。本院认为,罪犯任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某减去余刑。(刑期从2013年7月5日起至本裁定送达之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浩峰代理审判员  王 宏代理审判员  孙 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