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1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齐玉兰与张文华、郝春娟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玉兰,张文华,郝春娟
案由
牧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右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225号原告齐玉兰,女,54岁,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被告张文华,男,44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郝春娟,女,39岁,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齐玉兰与被告张文华、郝春娟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玉兰以未能找到被告张文华、郝春娟为由,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玉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齐玉兰负担。审判员 梁福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那日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