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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1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齐玉兰与张文华、郝春娟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玉兰,张文华,郝春娟

案由

牧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右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225号原告齐玉兰,女,54岁,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被告张文华,男,44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郝春娟,女,39岁,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齐玉兰与被告张文华、郝春娟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玉兰以未能找到被告张文华、郝春娟为由,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玉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齐玉兰负担。审判员  梁福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那日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