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1执恢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张晓辉与汪向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辉,汪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1执恢19号(2016)吉0191执恢00019号申请执行人:张晓辉,男,汉族,住扶余县。被执行人:汪向军,男,住长春市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张晓辉与被执行人汪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汪向军已经向申请人张晓辉支付50万元人民币,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张晓辉向我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裁定如下:终结(2013)长经开民初字第4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正男代理审判员 王若思代理审判员 黄国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吕 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