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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1执恢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张晓辉与汪向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辉,汪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1执恢19号(2016)吉0191执恢00019号申请执行人:张晓辉,男,汉族,住扶余县。被执行人:汪向军,男,住长春市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张晓辉与被执行人汪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汪向军已经向申请人张晓辉支付50万元人民币,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张晓辉向我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裁定如下:终结(2013)长经开民初字第4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正男代理审判员  王若思代理审判员  黄国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吕 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