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4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孙应书诉被告赵信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应书,赵信忠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4民初11号原告孙应书。被告赵信忠。原告孙应书诉被告赵信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应书因拖欠运费数额计算有误,待重新计算后另行起诉,现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应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孙应书负担。审判员 师亚丽���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