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徒商初字第00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镇江荣兴达皮毛制品有限公司与董际东、葛均健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荣兴达皮毛制品有限公司,董际东,葛均健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商初字第00369号原告镇江荣兴达皮毛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高桥镇乾德村。法定代表人顾恒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明辉,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际东,男,1952年4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5204272118,汉族,住山东省单县高老家乡董老家行政村董老家村84号。被告葛均健,男,1972年11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2197211265450,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管弄路251弄13号4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荣兴达皮毛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董际东、葛均健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荣兴达皮毛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80元,由原告镇江荣兴达皮毛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卉二○一六年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裴娅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