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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福民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正梓源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正梓源电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福民初字第654号原告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东江高新区上霞片区SX-01-02号。法定代表人朱坤华。委托代理人丘双菊,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正梓源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白石厦村祥发工业区第五栋。法定代表人许莫松。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正梓源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廖海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官玉娴书记员  梁娇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