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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5民初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25民初第38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81年6月8日,住四川省天全县。被告周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5月6日,住四川省天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石丽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宝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