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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2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邱志龙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邱志龙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413号罪犯邱志龙,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五日作出(2008)滨中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志龙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8年12月5日起)。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作出(2009)鲁刑二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二)鲁刑执字第031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27日起至2031年8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五年不变;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经本院以(2014)枣刑执字第74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邱志龙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邱志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月至2015年11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邱志龙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于2012年11月20日被监狱禁闭处分一次,已扣罚考核分20分,具有从严情节。本院认为,罪犯邱志龙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在服刑期间被监狱禁闭处分一次,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志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2月27日起至2029年4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