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河南省兆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潇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兆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刘潇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7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兆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丰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涛,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潇,女,汉族,1987年7月19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委托代理人刘珺,女,汉族,1963年6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系刘潇母亲,特别授权。上诉人河南省兆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潇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浉河区人民法院(2015)浉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省兆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孔涛,被上诉人刘潇的委托代理人刘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浉河区人民法院(2015)浉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浉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吴孔玉审 判 员 李 牧助理审判员 王道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段凤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