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18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陶双珍与武汉创高幕墙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苏嘉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陶双珍,武汉创高幕墙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苏嘉建,武汉市普仁医院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18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陶双珍。委托代理人:马雪娥。委托代理人:肖湘涛,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创高幕墙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328号24层(工商注册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328号19层C、D座)。法定代表人:程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君,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嘉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普仁医院,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本溪街*号。法定代表人:宋占江,该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威,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陶双珍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创高幕墙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苏嘉建、武汉市普仁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陶双珍又以同意按原审判决执行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陶双珍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陶双珍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13.5元由上诉人陶双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更审判员 李 瑜审判员 胡丹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