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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郝庭漾申请执行郝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庭漾,郝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62号申请执行人郝庭漾,女,汉族,1979年8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郝丽萍,女,汉族,1968年3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郝庭漾与被执行人郝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38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郝丽萍有大众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郝丽萍所有的大众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日前书面提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千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蔺 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