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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1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钱久龙诉边振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久龙,边振山,张玉苹,李友彬,孙凤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179号原告钱久龙,男,198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乡某村。被告边振山,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乡某村。被告张玉苹,女,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乡某村。被告李友彬,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乡某村。被告孙凤伍,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乡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钱久龙诉被告边振山、张玉苹、李友彬、孙凤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久龙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久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钱久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泽旭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