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1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钱久龙诉边振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久龙,边振山,张玉苹,李友彬,孙凤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179号原告钱久龙,男,198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乡某村。被告边振山,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乡某村。被告张玉苹,女,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乡某村。被告李友彬,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乡某村。被告孙凤伍,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乡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钱久龙诉被告边振山、张玉苹、李友彬、孙凤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久龙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久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钱久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泽旭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