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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6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6民初143号原告赵某某。被告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定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则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