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6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6民初143号原告赵某某。被告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定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则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