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3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与鞠方龙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鞠方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3民初134-1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迎宾路3号附6号润利大厦。法定代表人霍明,总经理。被告鞠方龙,男,汉族,于烟台(莱阳)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鞠方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鞠方龙银行存款64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鞠方龙银行存款64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孔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秦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