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与被告季××、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季××,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628号原告刘×。被告季××。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海滨中路16A五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季××、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国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