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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民初字第4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杨春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杨春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初字第4114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潘立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克荣,山东智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曲俊国,山东智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春美,女,1981年6月10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杨春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起诉时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原告自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本院通知的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宋 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商玉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