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二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瀚祺与被告吉林市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瀚祺,吉林市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二初字第356号原告:张瀚祺,男,1988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委托代理人:于瑶,吉林市昌邑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吉林市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昌邑区中兴街100号。法定代表人:孔繁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瀚祺与被告吉林市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瀚祺于2016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瀚祺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瀚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瀚祺负担。审 判 长 林 杰人民陪审员 孙春珍人民陪审员 陈 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崔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