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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96号原告:王某,女,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贾某,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梁民,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杨 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又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