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23刑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吕某犯盗窃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623刑11号公诉机关中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涛,男,1989年6月26日出生于四川省中江县,身份证号码510623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中江县东北镇牟公村**组。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8年2月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减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6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中江县看守所。中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检诉刑诉〔201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涛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华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中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10月23日,被告人吕涛打算到其二叔吕发通家寻找食物时,发现吕发通不在家,便找到其同村邻居彭某某借得改刀一把后,用改刀将吕发通家大门门锁锁扣螺丝拧松进入吕发通家中。被告人吕涛在吕发通家翻找食物时在吕发通房间一木柜内发现吕发通的存折、银行卡、身份证、退休证等物品并盗走,并于当日从吕发通的银行卡上取走人民币6600元供自己挥霍。2015年10月24日,被告人吕涛因携带管制器具及吸食毒品被中江县公安局东北派出所挡获,办案人员对吕涛进行人身检查时在其身上发现有吕发通的身份证、存折等物品哽对买进行询问,其交代了2015年10月23日盗窃吕发通银行卡并取款的犯罪事实。为支持公诉,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认为被告人吕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翻窗入户的方法,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涛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处罚。被告人吕涛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吕涛对指控之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但其辩称其前次犯罪时属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3日,被告人吕涛窜至其叔吕发通家寻找食物时发现吕发通不在家,后到其同村邻居彭某某借得改刀一把,用改刀将吕发通家大门锁的锁扣螺丝拧松进入吕发通家中,在一木柜内发现吕发通的存折、银行卡、身份证、退休证等物品并盗走,并于当日从吕发通的银行卡上取走人民币6600元供自己挥霍。2015年10月24日,被告人吕涛因携带管制器具及吸食毒品被中江县公安局挡获,公安人员对被告人吕涛进行人身检查时在其身上发现有吕发通的身份证、存折等物品便对买进行询问,其交代了2015年10月23日盗窃吕发通银行卡并取款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对被被告人吕涛的现金1235.5元、居民身份证、退休证银行卡予以扣押,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刑事拘留证及拘留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及逮捕通知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户籍证明、本院(2008)中江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已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撬锁入户的方法,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涛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涛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挡获后,如实供述其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行为,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涛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关于被告人吕涛辩称不构成累犯的辩解意见与本院查证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吕涛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具体情节对其予以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6日起至2016年9月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涂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