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贾洋洋与李胜利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洋洋,李胜利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1005号原告贾洋洋,男,汉族,1993年09月12日生,住郑州市二七区航海中路***号*号。被告李胜利,男,汉族,1973年09月04日生,住郑州市二七区淮北街**号院*号楼**号。原告贾洋洋与被告李胜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洋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全部负担。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判员 丁德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莹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