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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商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商民初字第639号原告陆某某,女,汉族,27岁,住址商都县七台镇*号村。被告于某某,男,汉族,29岁,住址商都县屯垦队镇。原告陆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某、被告于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直不好,主要原因是双方脾气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尤其是被告经常酗酒,且酒风不好,无理取闹,多次持刀威胁恐吓原告,并且家庭生活支出也仅靠原告的工资勉强维持。基于这样的婚姻状况,原告希望被告有所悔改,容忍迁就被告,可被告根本不知悔改,反而变本加厉,导致原告实在无法与其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婚后生育一女,于某,2014年3月2日出生,婚后于2010年购买一套位于七台镇祥顺苑小区楼房一套(94平方米),花86000元;购买吉利远景轿车一辆,花63000元,其中原告母亲出资31500元,已经由被告变卖,只拿回19000元;2015年8月原告母亲花90000元给原告买广汽本田轿车一辆,系原告个人财产。另用楼房做抵押,在农村信用社贷款10万元未还。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并就女儿抚养及财产分割等依法作出公平公正裁判。被告辩称,原告所诉结婚时间正确,双方也确实发生过一些矛盾,主要是因为原告与其他男的聚会被发现,原告却矢口否认,而被告也是因酒后为了吓唬她,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因此,不同意离婚。房屋是结婚前购买的,先交了30000元,剩余部分后来打清了,婚后购买吉利轿车一辆,花了63000元,原告母亲负担了一部分,现住已经变卖,卖了30000元。2015年原告母亲又出了40000元购买广汽本田轿车一辆。现有农村信用社贷款100000元、艺龙贷小额贷款60000元,以原告名义在农信贷款10000元、欠工人工资和材料费27万多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0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于某,2014年3月2日出生,双方因互相误会发生矛盾,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婚后共同购买为宜七台镇祥顺苑小区楼房一套,购买吉利远景轿车一辆,原告母亲付了31500元,现已变卖,原告母亲出资购买广汽本田轿车一辆。外欠债务有商都县农村信用社贷款100000元、艺龙贷小额贷款60000元、以原告名义从农村信用社贷款10000元、包工程欠材料款及工资270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为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经人介绍相识,但婚前有一定的了解,婚后虽有一些矛盾,但属于双方误会导致,且被告也表示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今后双方需加强沟通了解,维护家庭稳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陆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陆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 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卢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