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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2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2民初2号原告张某,女,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赵某某,男,198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秦立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华强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