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洪民一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修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修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洪民一初字第138号原告王某某,女,198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现住洪江区。被告修某某,男,197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现住洪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军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丽琴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