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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民执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杲某某婚姻家庭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杲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山民执字第36-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山丹县农民。被执行人杲某某,山丹县农民。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山民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2000元,未执行标的1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杲某某长期外出务工,无具体地址,其家中亦无可执行财产。本院于2013年3月15日中止对本案的执行。现经本院向银行、工商、车辆、房屋管理等部门再次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仍然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亦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山民初字第6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丽敏审判员  马维钟审判员  花剑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瑞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