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一初字第03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黄某与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3341号原告:黄某,女,1966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樊某,男,1965年9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审判员 秦明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 磊附:处理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