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02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市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临河汽车站与刘保鑫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临河汽车站,刘保鑫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02民初274号原告巴彦淖尔市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临河汽车站。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五原街北。组织机构代码81721408-9。负责人陈丽荣,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亮。被告刘保鑫,男,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巴彦淖尔市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临河汽车站与被告刘保鑫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巴彦淖尔市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临河汽车站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保鑫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巴彦淖尔市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临河汽车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彦淖尔市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临河汽车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2元,减半收取641元,由原告巴彦淖尔市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临河汽车站负担。审判员 李晓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