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7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黄佃林与金梅灵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佃林,金梅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270号申请人黄佃林。被申请人金梅灵。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佃林诉被告金梅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佃林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佃林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金梅灵款项9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孝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