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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刑更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赵伟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303号罪犯赵伟,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2007)淄刑二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07年5月25日起至2022年5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8年4月21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0年5月24日、2011年12月31日、2013年11月15日被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一年五个月、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赵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经审理查明,罪犯赵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二次、表扬二次、嘉奖二次;被评为2013年度、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赵伟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减刑情况,适当控制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7年5月25日起至2016年5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士亮代理审判员  李思平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帅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