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3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重庆展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诉遵义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展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遵义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433号原告重庆展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忠庄镇忠庄村贵州二勘院家属房5栋097号。负责人黄勇,该公司经理。被告遵义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栋1单元24-5业主)。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香港路瑞港楼F1-21。法定代表人龙寿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力,贵州公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浩,贵州公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展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与被告遵义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展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展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遵义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德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