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24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李宏标与杨永成不当得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宏标,杨永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4执16-3号申请执行人李宏标。被执行人杨永成。申请执行人李宏标与被执行人杨永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富民初字第007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返还工程款34210.7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27.5元,合计34538.2元。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分别征询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意见,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即由被执行人杨永成于2016年1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执行款30000元到本院,剩余执行款4210.7元,案件受理费327.5元,申请执行人李宏标愿意放弃,不再执行,现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富民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光明审判员 刘郭华审判员 唐 晨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燕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