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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7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李金强与高迎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强,高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7执66号申请人李金强。被执行人高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金强与被执行人高迎婚姻财产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金强提出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宁民初字第36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洪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啜起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