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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4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周某某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224刑初4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出生于辽宁省昌图县。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昌图县看守所。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以辽铁昌检公诉刑诉(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强奸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昌图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宋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到本组村民孟某某(女),趁孟某某一人在家之机,强行搂抱亲吻孟某某,并将孟某某按倒在炕上扒裤子并摸其阴部,欲强行与孟某某发生性关系,遭孟某某大声呼救反抗后,被告人周某某逃离现场。2015年11月2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现场照片、户籍证明、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欲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能当庭自愿认罪,且系犯罪未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1月24日起至2018年11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万祥人民陪审员  许玉华人民陪审员  翟星月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佟 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